Friday, April 24, 2009

侵佔還是竊盜 (misappropriation or larceny)

在我第二次到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報案做筆錄時,先來接應的員警跟我解釋,上個做筆錄的員警之所以要把筆錄上的罪名寫成「侵佔」,是因為侵佔罪判的刑比竊盜罪還重。我不得不承認自己並非法律人,這個罪、那個罪的到底怎麼論刑誰曉得呢?接著員警二號又告訴我,況且抓到犯人以後罪名如何論處,也是依照法官來判定,筆錄上的罪不過只是個參考罷了,不用那麼認真啦。我從員警二號那種輕描淡寫卻又帶著指責我小題大作的口吻裡頭,充分感受到員警們真的很怕惹事上身,最好案件都能大件化小件,小件化無件。再參照警察局『秘密基地』牆上貼著的警語:請勿在公用電腦內安裝遊戲軟體或使用公用電腦玩遊戲;請勿在做筆錄時玩接龍、看影片或聽音樂;看完影片或音樂後請記得刪除檔案,以免佔用太多硬碟空間……諸如此類的標語在在顯示了我們偉大的人民褓姆究竟每天都在幹嘛。

員警二號的打字能力明顯比我第一次遇到的員警一號好。員警一號不但錯別字多,而且速度感覺上就像是會跳針的唱片機播音樂。當時我一度建議員警一號讓我直接把筆錄打好再給他確認,以避免他問完我以後得在鍵盤上摸半天,並且還會擅自修改我說的供詞。然而員警一號始終沒有答應我的好意,他說製作筆錄乃是員警的職責,若長官發現筆錄是受害人自己輸入的恐怕會遭受譴責,隨後點了我一下在左上角的監視錄影機,要是被拍攝到我幫他製作筆錄,可是天大的問題啊。公務員真的很好混,正常打卡上下班,要是打字速度快還得多做好多事情,何不乾脆點就在鍵盤上神遊個一兩個鐘頭,如此一來整天都有事情可做,而且也可以表現出認真的模樣。等他打字等到快睡著了,先前還要我在紙上寫筆錄,之後他輸入電腦時又重複且完整地再問了我一輪,那我花時間寫下來的紀錄究竟是做什麼的呢?反觀員警二號,他一邊對我碎碎念了法律規章在「侵佔」和「竊盜」上的差異,另一方面又製作了兩頁新的筆錄。他嘴裡沒停過地加註著,某些時候侵佔罪是比較嚴重的,而某些時候竊盜罪是比較嚴重的,通常我們警察都會盡量挑刑責重的去寫。如果他曾聽過員警一號對我說的解釋,應該會想馬上賞自己一個巴掌。一號說,因為你無法確定東西是自己搞丟被人撿走還是被人偷走,因此我們只能寫「侵佔」,代表「侵佔遺失物罪」,以避免法庭上法官說你誣告對方,反而你要承擔責任。我們這是保護當事人的作法。如果侵佔遺失物罪會大於竊盜罪,那天塌下來大概也都不怎麼奇怪了吧。

一般的侵佔是指「將自己原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自己所有」,除了「普通侵佔罪」跟「加重侵佔罪」,再來才是我會遇到的「侵佔脫離物罪」。如果拿「加重侵佔罪」去跟「普通竊盜罪」相比,或許侵佔的罪名會稍微重一些;然而「侵佔脫離物罪」要怎麼大於等於「普通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我就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了。至於受害者還被指稱誣告罪,那更是令我感到天方夜譚的事情,難道不身為一個法律人,直觀竟然會是那麼顛三倒四的後果,導致走上法庭以後,小偷還可以反咬被害人一口,最後兩個人一起坐牢去,成為牢房鄰居?

員警二號把筆錄寫了寫,又修改(扭曲)了一部份我的證詞,然後告知我他下班時間到了,所以要把我交給下一個換班的員警三號。他們內部都有承接案子的完整流程,因此這將不會對我造成任何問題,我的案件也會繼續被受理。看著他打打筆錄胡亂解釋法規給我聽,之後竟然還可以下班走人,這也未免有點太神奇。交接他任務的員警三號實在是個冤大頭,員警二號這一走,員警三號就成了接案者,於是之後追查、聯繫等任務重擔也就落到他的身上了。員警二號大致指導了一下三號怎麼將兩次筆錄合併成同一個案子,因為警務系統非常死板,報一次案就有一個案號,同一件案子報第二次就會有第二個案號,偏偏這兩個案號並無法靠系統勾稽在一起,也就是說多報幾次案的話,一案或可變成多案,但是有沒有助於督促警方調查,我就不清楚了。總之我很不甘心被員警一號強迫製作「侵佔罪」的筆錄,所以在看過監視錄影機的影片後,確定了我的遺失物確實是遭人扒竊,便不惜多花時間再跑一趟警察局更新筆錄。

這一跑,也發現了員警的辦事效率著實差強人意。我在週六(3/7)晚已經親赴Sogo神秘的警備課調閱監視錄影機把這個小偷從多個鏡頭互相對照中,硬是揪了出來。他也很不幸地在扒竊時,正好對準了鏡頭中間,而且人潮並未擋住我與他,所以整個伸手偷東西的動作被拍得一清二楚,日後倘若落網必定難逃竊盜之罪名。然而到了週一我再次前往報案時,原本已經談好要提供16號監視錄影機傍晚4:56到4:57的犯案現場影片給警方偵辦,過了兩天卻一點動靜也沒有。員警二號表示其實Sogo乃屬他的管區,他與Sogo警備課的主管周先生也很熟悉,而員警有的時候取得這些證物得靠一些平日建立的交情,因為監視錄影帶本是店家自己的私人財物,他們有權力拒絕提供證物出來。所以應該是警員一號沒有這條管道,導致Sogo的人隨口應付了一下,並沒有執行什麼有效行動。

話說,我的隨身物品失竊當日,Sogo上下一副好像很配合的樣子。不但第一時間協助我掛失所有證件、卡片,還願意無條件提供雨傘和車資供我返家使用;更晚時到了警備課,裡頭的主管更大費周章打電話訓了客服部門一頓,指責他們竟然未全程陪同我報案,僅將我送至警察局就開溜了。按照Sogo的規定,客服人員隨伺在旁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於是在他這麼一通電話後,一位穿著制服的客服人員便匆匆忙忙跑來警備課。不過,她所能做的也不過就是站在我身旁陪我一起看監視錄影機拍攝到的畫面,實際上的幫助則是不太有的。Sogo方不儘速提供監視畫面給警方辦案,耽誤了可能緝捕嫌犯的黃金時刻也就算了,我一想到除了我真正在乎這個案子能不能水落石出,而能有那種耐心跟決心去比對監視畫面,才有可能找出兇嫌正面較清晰的畫面供指認,其他的人員大概就是盯著我先前找到的犯人背影,等到一個月後監視影帶記錄銷毀,此後再無人能追溯此案,這樣子心不涼一半也難啊。

這時候客服小姐問我說,你這樣親眼目睹自己被人跟蹤行竊的過程,不會很難過嗎?現在想想,那幾秒鐘的畫面,即便是解析度很低,卻也足以令人心碎,但又不知怎的,我反覆凝視著自我被迫害的鏡頭,有股背上劃開一道長長傷痕,正敞開來淌著鮮血,而又絲毫使不上力,僅能眼睜睜見到它發生,知道歹徒就是他,可偏偏一點用處也沒有。偷竊的人身形特殊,個子整整矮我一個頭,即便一般人用餘光掃視周圍也很難注意到有那麼嬌小的人跟著自己。被竊前夕我在另一臺監視錄影機的畫面中看到小偷緊緊從背後朝我貼過來,甚至密切到我認為當時的我應該會有感覺,應該會多多少少帶點壓迫或不自在的知覺,然而縱使事後回想起來,那個小偷的存在感實在很低。那次他迫近我之後,包包還沒被拿走,也許是我無意間做了什麼動作令他卻步,但也就只有那麼一回我曾經有機會躲開整個讓人無力承擔的事件,在我第二回從錄影機看到又是他時,那特殊到不能再特殊,奇怪詭異到沒齒難忘的背影,就是我被竊的瞬間。

這樣的身材會是小孩嗎?老實說我也不能很肯定,只是兒童的骨架與成人畢竟不同,株儒和小孩理論上很容易辨識的。倘若那小偷真的是特別選來高度接近一般人提袋位置的話,那麼整件事情就是在某個犯罪集團作祟中的非單一犧牲品了。陪同我看錄影帶的警察先生不以為然地說,這個人不過就是把包包拿走而已,真的要論專業,都是那種能拿起刀片輕而易舉把大包包中的皮夾竊走的能手,這又算什麼呢?或許是我見識狹隘,可是他這樣經驗豐沛的言論又能意味著什麼?難不成這些手段低劣毫無技巧可言的順手牽羊者,他們都征服了嗎?更別提警備課帶我到失竊現場場勘,想確認可能拍攝到歹徒的是哪幾臺監視攝影機,卻拒絕回答我哪裡有裝監視器與拍攝的角度跟範圍如何,給我的解釋是安全機密。可悲的是,我指著天花板那幾顆大大的半圓形鏡頭問那些就是監視攝影機吧,所以只有縱走道才能拍攝得到,縱橫交錯的轉角即是鏡頭死角時,警備課主管又不得不向我點頭。

第一次的筆錄做到好晚,我什麼也不剩地在臺北縣市間通勤,萬一真的只有我一個人的時候該何去何從?資訊過於發達後,手機詳細記載了每個需要聯絡人的電話號碼,逐漸導致我腦海中除了家裡電話與自己的手機號碼,再也記不起任何人的聯絡方式。在警局的時候也不是沒有想過整個崩潰的一刻,或許就是因為在自己心底原來那個健全開心出門的人已經徹底毀滅,所以當下才能立即出現一個沒有歇斯底里、沒有眼淚、沒有瘋狂,可以一通一通撥電話把信用卡、提款卡、手機等在第一時間掛失,然後微弱地堅定地對父母說,我人在警察局報案,會晚點回去,請幫我開門。

手提包不是包袱。似曾有人說,女孩子的隨身包包裡帶著越多東西,就代表她是個越沒有安全感的人。我感受著當時雙手輕盈的觸覺,捷運的單程票,好陌生啊。現在正搭車,等會兒要走段路的人究竟是誰呢?幾天後偵察隊聯繫我,向我詢問了一些關於報案的內容,原來是因為警察局雖然將案件交由偵察隊受理繼續偵辦,實際上似乎沒有很完整將已知案情內容轉達給偵察隊,他們甚至連我有到Sogo調監視錄影帶的事情都不甚曉得,更矇提什麼隔天或週三就可以拿到片段的監視錄影帶做調查分析使用這樣子毫無根據的承諾。也許報案本就是圖個心安,好像壞人終究會遭受神聖法律的制裁,實際上壞人老早就把我的手機給關機,讓朋友在msn上問我是不是偷跑去國外度假沒跟大家說。一週多以後的晚間下班後,我還翻箱倒櫃找出一年多前購買手機的相關憑證,把每支手機特殊的十五碼編碼告訴偵察隊,提供他們一條線索去察看失竊手機可能被使用的狀況。起初我有幻想過利用各個基地臺發訊跟手機溝通來做衛星定位,是不是能將嫌犯所在位置的範圍鎖定出來。在剛剛失竊不久時,我透過Sogo一樓客服撥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時,我還可以聽到它開機卻無人接聽的等待通話音,那時候的扒手是否正在逃竄呢?

時至今日,偵察隊打來反覆詢問同樣問題令人感到警方組織間訊息傳遞薄弱的電話已不再復現。有一日我會在承認過自己疏失以後緩緩釋懷而將這件事情淡忘,只是在那個痛苦的當下,在不斷自責與承受別人責難的期間,我老是覺得有人跟蹤著我內心充滿恐懼之陰影;再看看自己空蕩蕩的「新提包」,如此莫可奈何刺痛的心情,是怎麼好轉的。

Sunday, April 12, 2009

Flavor of Life

還記得那天,我依稀這麼說著:「人一定要傻到某種程度,才會在一週內跑三次陽明山。」北臺灣有很多景點的,但是剛回臺灣的時候,我還真的就那樣傻傻地七日內三進三出陽明山。說也奇怪,即使是從小到大踏過無數次的地方,重返時卻有點收到禮物的驚喜感覺。無論是白日豔陽下的陽明山,還是夜晚霧氣能浸潤衣裳至半濕的陽明山,都令人感觸良多。我小學的時候甚至曾親手用珍珠板一層一層割出七星山的等高線立體模型,之後還為它小心翼翼地上色及噴固定漆,雖然不知道是不是打完分數交了差模型就被遺棄了;好似曾跟著父母的員工旅遊親自去登上七星山巔,沿路滿是硫磺氣味差點要讓人換不過氣來,卻沒有因為不舒服的感覺留下討厭的回憶。竹子湖原來並非真的有一片湖畔隱藏在深山中,指的是『竹海』的意思吧?小油坑跟石油也一點關係都沒有,地心的蒸汽冉冉上昇;唯有牛奶湖那乳白色的水塘真的名符其實,是不是會跟在帛琉洗過澡的牛奶湖一模一樣呢?還有一個縱然尋尋覓覓也未必到得了的觀景臺,老實說我也不是很清楚大屯山頂是不是那個地方的名字,不過如果被那兒深夜又涼又勁的風吹感冒了,我可是一點也不會後悔。

室外騎腳踏車的感覺確實跟健身房中的不同(雖然也不是真的有認真跑過健身房,可是參觀過可以算嗎?),周遭的景色是會變動的,然而若景致並不格外迷人時,在外頭騎車,甚至在慢車道上聽著背後一臺臺汽機車擦身而去,這樣的感受到底是否依舊美麗。不過,我唯一肯定的是,我喜歡那晚迷失在城市裡的感覺,分不清東南西北,即便是同樣的連鎖店、便利商店,也都新奇無比。原來溫泉區是在新北投站而不是在北投站,這樣受騙的情節簡直就和士林夜市在劍潭站而不在士林站一模一樣。本以為那斜坡會很陡很難騎,路程也會很長,爬到一半只想放棄沒有辦法繼續,卻在嘗試之後驚訝地看著盡頭說不出話來。一時興起好想留下來在溫泉會館泡湯休息一晚,可是住宿一人要兩千八百多塊會不會有點太超過啦。其實並沒有特別喜歡泡湯的,甚至可能是去了北海道都不會去泡湯的人,但是,倘若能把腳踏車一丟就走進去一家聽都沒聽過,也沒有事先上網調查價位與服務品質的溫泉旅館。唉,怎麼會有這種無可救藥的想法。

自從我在岔路中間的安全島上看見一根豎立筆直的路標:『陽明山(往左),北投(往右)』,我心底便不斷盤算著能騎機車也能開車上去的陽明山,究竟能不能憑腳力騎腳踏車上去呢?有些人應該會先開車把小折運上山,然後再選某些路段或上行、或下行的開始騎車,但是從山腳開始騎路邊小店隨便租來的小捷安特,實在是酷斃了(也應該是累斃了)。我以前那臺二手車在臺大風化了,導致我沒辦法再帶它回家,再騎著它於住家附近閒晃,可是腳踏車的鑰匙於它音訊全無後依然靜靜躺在我的抽屜裡。出國前我還有回去一趟,它在樹叢中任憑輪子微陷在被雨浸潤的柔軟泥土裡,座墊上斑駁卻溫柔的青苔一片一片,從未失竊過亦從未離開我的它最終還是走向盡頭,沒有什麼是亙久綿長永誌不渝的。